“网” 后 “鱼” 生
时间:2021-06-26
来源:政治部
作者:韩宇
录入:高诗宇
审核: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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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禁渔期内,张某等20人分别在嫩江流域,使用国家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当地生态资源和渔业资源,龙江县公安局对张某等20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17件案件立案侦查并移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审查犯罪事实及证据,认为张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恢复生态可能性,符合不起诉条件。为了多方听取是否对张某等20人提起公诉的意见,探索轻微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非罪化处理模式,在征求张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的意见后,经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对张某等20人拟不起诉采取集中简易听证。
经过听证,认为张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过龙江县检察院第十七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对张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生态领域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倡导恢复性司法理念,张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自愿出资3.4万元购买110余万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恢复生态。为了让不起诉决定真正发挥价值,经研究决定,在涉案水源地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宣告现场,到场的19名被不起诉人和与会人员一起将110余万尾鱼苗放归嫩江。
龙江县人大法制办副主任王铁忠表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增殖放流,是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一次生动实践,彰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这次不起诉宣告,给我们广大村民敲响了警钟。我们世世代代都生活在莫呼村这片土地上,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我们持续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龙江县华民乡莫呼村村委会会计吴文杰说道。
此次增殖放流,是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贯彻“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理念,将“我为群众办实事”与公益诉讼检察相结合的生动实践,更是适用轻微认罪认罚刑事案件非罪化处理体系的一次有益尝试,进一步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理念。今后,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大生态检察工作力度,切实担当起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公共利益维护人的角色,让“检察蓝”守护好“生态绿”。